贵阳结婚登记办理材料

导语 贵阳结婚登记需准备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张两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等,详见正文。

  贵阳结婚登记办理材料

  1.有效的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或集体户口首页与本人的户口卡片原件,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

  3.三张两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

  4.两人均非贵阳贵安户籍的,要在贵阳贵安办理,需要至少一方持有效的贵阳贵安居住证,并到居住证发放地区(市)县婚姻登记处办理。

  注意: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应当与户口簿和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记载一致,不一致的,应当提交离婚证、生效离婚司法文书、死亡证等证明材料。如有疑问,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拓展内容】关于贵州省婚姻登记“全省通办”的说明

  婚姻登记“全省通办”主要将省内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一是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贵州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二是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贵州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

  三是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决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亲自到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四是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的,必须由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如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同一市(州)的,办理结(离)婚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

  此外,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和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等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不列入“全省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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