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哪些情况要解除租赁合同和收回其租住的公租房?
导语 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调换、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或者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拒不纠正等情况要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租房,详见正文。
贵阳哪些情况要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⑴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调换、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或者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拒不纠正的;
⑵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缴纳租金且不再符合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
⑶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4)拒不配合资格复核的;
⑸租赁合同期满时未申报资格审核且经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
⑹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且经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
⑺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况。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37、38、39、40、41、42、43、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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