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导语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2007年第162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第11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向保障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实物配租的方式,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保障家庭”是指经核准符合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保障家庭发放一定的货币补贴,由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困难。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保障家庭轮候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房屋租金。

  第三条 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开发区(以下统称“本市”)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梯度保障的原则,由市级政府统筹实施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建立住房保障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相关配套措施,督促、指导全市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业务培训;负责申请家庭的核准和资料建档、归档工作;负责指导、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资格审核、住房租赁补贴的组织发放和实物配租等工作;负责指导社区服务中心(包括乡、镇的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社区服务中心”)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对辖区范围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报表、档案、数据上报等工作。

  社区服务中心负责辖区范围申请家庭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公示、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负责辖区范围保障家庭的公示、动态管理、信息数据采集上报等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国资、环保、税务、金融管理、统计、生态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保规范有序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和资金筹措;负责掌握住户入住情况,办理入住和日常动态调整、退出等相关手续;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对住户违规使用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承担租金收缴工作;负责在市场上收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工作;负责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管理手段,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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