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贵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导语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到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网点、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或通过线上渠道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贵阳贵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本行政区域)内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指本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网点和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个人所有。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第二章 缴存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到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网点、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或通过线上渠道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账户设立时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缴存使用行为,约定违约处置措施。

  第九条 每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账户。在本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职工缴存或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须沿用原账户,并按本行政区域相关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转移、启封手续。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入和异地转出手续。

  第十一条 月最低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在此基础上,灵活就业人员还可结合自身实际,自主确定缴存金额,不设上限,缴存金额以元为单位。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采取按月代扣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此基础上,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公积金中心线上缴款渠道进行自主缴存。

  按月代扣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按月扣缴金额,灵活就业人员可在非代扣日随时调整代扣月缴额。在当月代扣日前设立个人账户的,应自个人账户设立当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代扣日当日及以后日期设立个人账户的,应自个人账户设立次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自主缴存的,单笔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下限标准,每月无缴存次数限制。同时,可结合自身实际预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公积金中心可注销其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后,须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月还款额。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并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章 提取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本行政区域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根据自身需要灵活提取。灵活提取的,无提取次数限制,提取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一百元。

  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须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可申请终止缴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取其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原单位封存时间加上灵活缴存时间满6个月的,方可办理灵活提取及终止缴存提取。

  第四章 贷款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6个月的,可以补足6个月,缴存时间含异地缴存时间)。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三)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五)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六)已按规定支付首期房款。

  (七)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八)符合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该类型贷款最长贷款期限。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法定退休时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期限。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额度不得超过规定的贷款限额,且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原则上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6个月的还款额。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额度计算公式、程序、利率、担保以及贷后管理等,参照本行政区域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贵阳贵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暂行)》(筑公积金管委字〔2023〕10号)同时废止。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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