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细则(补贴+税费减免)
导语 贵州省内的企业或单位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优惠政策。
一、贵州省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企业(单位)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单位)新录用登记失业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后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新录用登记失业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组织其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企业(单位)。
补贴标准:一般技能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护工家政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10元执行。一般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20元执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200元执行。
所需材料:
1.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及复印件;
2.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或税务发票)等。
申领流程:企业(单位)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资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时限:全年受理,审核通过后及时兑现补贴。
(二)以工代训补贴
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补贴对象: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开展以工代训职工每月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受理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所需材料:
1.企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书面申请;
2.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3.以工代训补贴涉及月份当月工资银行对账单。
申领流程:企业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资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将补贴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时限:全年受理,审核通过后及时兑现补贴。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补贴对象: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补贴标准: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所需材料:
1.《企业一次性吸纳失业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在银行设立基本帐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4.提供发放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凭证原件(备核)、复印件,含失业人员联系电话;
5.劳动合同复印件;
6.其他印证资料。
申领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资金到账后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四)见习补贴
吸纳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的单位,可按规定享受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
补贴标准: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
所需材料:
1.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2.就业见习协议书;
3.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
4.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
申领流程:见习单位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时限:90个工作日。
(五)税费减免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在企业可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享受优惠未满3年的,可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优惠对象: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标准: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所需材料:对于招用重点群体(含登记失业人员)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企业,不需要提交资料,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的附件。
申领流程: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即可。
受理机构: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办理时限:纳税申报期即时办理。
(六)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还可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扶持对象: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
发放标准: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所需材料: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
2.企业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3.《小微企业资格认定表》;
4.《小微企业职工花名册》;
5.企业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或《岗位协议》,企业为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企业吸纳安置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证件(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新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6.企业关于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设立反担保措施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7.企业合法经营的相关证照,特殊行业的还需提供相关管理机关批文等资料;公司章程、注册验资报告(包括历次股权变更时的验资报告);
8.借款企业概况表、借款企业法人代表简历表、借款企业财务主管简历表、经办人员《授权委托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银行贷款卡复印件、查询密码及查询打印结果;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报告》;
10.验资报告、近3年的《审计报告》及当期会计报表;
11.截止申请贷款日公司的存款、贷款和对外担保情况;
12.现金预测及营运计划;
13.主要客户清单及业务合同、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14.反担保的相关资料;
15、经办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申领流程:借款人向市(州)、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市(州)、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借款人项目进行审评→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银行进行调查、审核→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受理机构:市(州)、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经办银行。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失业人员是指什么样的人员?
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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