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为收养的小孩办理户口办理指南
导语 在贵阳为收养的小孩应当如何办理?需要准备些什么材料去办理?要去哪里办理呢?
办理条件
一、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并符合《收养法》及民政部第14号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之规定的。
二、对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以前,不符合收养条件或其它各种原因未入户、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
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等;
三、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二、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三、派出所主管所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所属分、县(市)局户籍窗口审批:
对被收养人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核发《准迁证》;被被收养人未落常住户口的,作出批件。
四、对被收养人未落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凭批件和《收养证》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对1992年4月1日以前,不符合收养条件或其它各种原因未入户、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申请人凭批件和《收养公证书》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五,对被收养人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申请人持《准迁证》到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领取《迁移证》(若属省内户口迁移的,不需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此步骤省略)。最后凭申请人《收养登记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办理时限
办理地址
办理表格
温馨提示
具有本市户口的夫妇,年龄在30周岁以上,已形成事实收养的捡拾、抱养小孩,依据《收养法》办理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即可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对1992年4月1日以前,不符合收养条件或其它各种原因未入户、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经申请人申请、公安派出所审查后,凭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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