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哪些情况要收回廉租房?
导语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出现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租、转借,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不交纳房租的等情况,市住房保障部门将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根据《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将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调整租金标准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租、转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不交纳房租的;
(四)拥有私房或租住公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本市廉租住房规定标准的;
(五)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的;
(六)将租赁住房补贴挪作他用的;
(七)伪造《房屋租赁合同》的;
(八)户口迁出本市的;
(九)其他应取消资格的行为。
被取消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应当自接到住房保障部门退房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将承租的住房退回;逾期不交的,由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法收回实物配租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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