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导语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贵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及受理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须持有本市云岩、南明、小河三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6平方米(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纳入核定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数);

  3、享受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面积核定

  1、下列住房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

  (1)私有住房;

  (2)承租的公有住房;

  (3)长期居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4)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安置住房;

  (5)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住房面积;

  (6)其它应核定为住房使用面积的。

  2、下列住房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

  (1)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户口挂靠父母或子女,本人在外租房居住二年以上的;

  (4)兄弟姐妹的住房;

  (5)其它不应核定为住房使用面积的。

  (三)受理程序

  1、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由户主代表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区廉租住房登记点,经初审符合条件后领取申请表和《低保回执证明》。

  申请廉租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报告、申请表;

  (2)家庭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簿、现有住房租赁合同或产权证复印件;

  (3)民政部门核发的《贵阳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的住房或是否享受房改政策的相关证明;

  (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2、登记建档

  区廉租住房登记点收到申请家庭提供的申请、申请表、低保回执证明等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建档。

  3、调查复核

  各区政府应在20个工作日内负责对本辖区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出具相关调查报告。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公示

  经调查核实后,符合廉租住房安置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送贵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廉租办),市廉租办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市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审批,并统一登记公告。

  市廉租办按照各区符合廉租住房安置条件申请家庭的数量,下达廉租住房安置计划,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的申请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廉租办进行安置,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二、住房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

  (一)保障标准

  1、人口计算

  保障人口的计算是以家庭成员中享受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为准。

  2、面积计算

  (1)对无房的家庭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进行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我市人均住房面积的60%测算。今后随着人均住房面积的增减作调整,下同)。

  (2)对有私房的家庭,核实原私房面积后,按差额保障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

  (二)保障方式

  1、租赁住房补贴

  指市廉租办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我市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贵阳市定期公布的市场房屋租金指导价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所承租房屋租金超过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自行承提;单人一户者按2人标准补贴,2人户家庭按25人标准补贴,3人户(含)以上家庭按实际人口补贴。

  实行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租赁的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租赁的房屋必须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公房的凭证;

  (2)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后不造成自己居住困难;

  (3)出租人必须保证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

  2、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由市廉租办按保障标准与人员结构提供相应的普通住房轮候配租;以上家庭也可选择租赁住房补贴。

  3、租金核减

  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三、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制度,由市财政局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我市廉租住房资金的安排筹措及管理规定。我市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购建、维修和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廉租住房资金的发放审核;市财政和市监察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使用。

  四、住房保障的实施

  (一)住房保障程序

  1、经审批确定为廉租住房安置的家庭,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发放《贵阳市康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通知》或《贵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

  2、确定为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住房承租,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协议后,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须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凭《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与保障家庭签订《贵阳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并办理《贵阻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证》(以下简称《补贴证》)。配租家庭持《补贴证》及身份证到指定的地点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3、确定为实物配租的家庭,须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签订《贵阳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4、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应当报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经审核登记备案后,向产权单位申请租金减免。

  (二)住房保障排序

  1、申请家庭的住房保障排序,按受理日期先后确定。

  2、市廉租办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以及每年的资金安排,确定全市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户数。

  3、住房保障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申报,经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由市廉租办进行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三)住房保障约定

  1、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可以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廉租住房;

  2、已进行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租金。

  五、住房保障的管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廉租办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提高租金标准,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停止租金核减: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租、转借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4、拥有私房或租住公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本市廉租住房规定标准的;

  5、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的;

  6、将租赁住房补贴挪作他用的;

  7、伪造《房屋租赁合同》的;

  8、户口迁出本市的;

  9、其他应取消资格的行为。

  (二)实物配租家庭在其廉租住房使用期间,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

  2、将廉租住房转租或者变相转租、转借;

  3、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

  (三)住房保障家庭违反上述(一)、(二)条款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障家庭迁出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停止租金核减,并按《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租赁住房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月为:1月、4月、7月、10月。第一次发放不在发放月的,按当季度剩余月数发放。《房屋租赁合同》在15日以前签订的,发放一个月租金;16日以后签订的,发放半个月租金。

  六、复核制度

  (一)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廉租办,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住房保障家庭,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提高租金标准,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二)复核内容:

  (1)家庭人口、住房、收入(民政救助)等状况。

  (2)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根据复核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填写《贵阳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复核表》、《贵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复核表》并存档备查。

  (三)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将每年的复核结果进行公示。

  七、有关情况的处理

  (一)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领取《贵阳市廉租住房安置通知》后,在3个月内未来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作自行放弃处理,取消当年轮候。

  (二)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在住房保障期间将其私房出售的,仍按差额进行保障。

  (三)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将私房出售后再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一律不予受理申请廉租住房。

  八、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适用于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市属其它区、县(市)可根据当地的实际参照执行。

  九、本实施细则自二○○四年十月二十日起施行。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O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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