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规定(四项)

导语 根据《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贵州省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一、贵州省对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规定

  根据《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经期从事连续2个小时以上站立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卫生费。

  二、规定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22年3月8日起施行。

  三、贵州省政府采取何种措施减轻职工育儿负担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培育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推动建立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照护3周岁以下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

  >>相关文件: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2年3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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