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女职工更年期劳动保护规定

导语 《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度更年期综合症者,且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轻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

  一、贵州省对女职工更年期劳动保护规定

  根据《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度更年期综合症者,且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轻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

  二、贵州省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安排妇科检查

  用人单位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次妇科检查。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检查。

  前款规定的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规定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22年3月8日起施行。

  四、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中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除外。

  【相关阅读】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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