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24年汽车置换(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导语 贵州省汽车置换(报废)更新活动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止,补贴申请时间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24时止。

  贵州省2024年汽车置换(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商务厅关于汽车置换(报废)更新补贴活动方案》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名下持有时间1年以上的旧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须为7座及以下非营运燃油或新能源车,同一车架号仅可参与一次,(一年以上指:注册登记在消费者名下时间至消费者填报补贴申请时满一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二手乘用车是指2020年7月1日后生产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须为7座及以下非营运燃油或新能源车。

  第四条 贵州省汽车置换(报废)更新活动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止,补贴申请时间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24时止。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贵州省范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且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备案的未被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企业诚信经营负面清单的汽车、二手车经销企业(或在贵州省辖区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转出个人名下持有时间1年以上的旧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或二手乘用车给予补贴。

  第六条 购买新能源汽车统一按交易发票金额8%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6万元;燃油车及二手乘用车按交易发票金额7%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5万元。

  第三章 补贴对象

  本次汽车置换(报废)更新补贴的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第七条 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乘用车为:注册登记在消费者名下时间至消费者填报补贴申请时满一年。

  第八条 个人消费者转让名下的旧乘用车,转让日期应在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第九条 个人消费者报废名下的乘用车,报废日期应在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 个人消费者新购乘用车及新购二手车购买日期应在本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无先后顺序),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个人消费者新购的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车辆初次登记上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所有涉及置换(报废)更新的车辆在整个活动期间仅可参与一次,所购车辆不可同时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

  第十三条 个人之间的转让置换不可参与本活动。

  第四章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贵州省汽车置换(报废)更新”小程序进行申报,各市(州)商务局可根据贵州省商务厅制定的统一标准对申请资料在“贵州二手车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验,中国银联贵州分公司、银联商务贵州分公司负责银联网络支付交易真实性验证,对审核通过用户进行资金发放。

  补贴申请须由个人消费者发起,应于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月10日期间通过“汽车置换(报废)更新”小程序里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通过“汽车置换(报废)更新”小程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报废车辆置换新车补贴申报材料

  1.个人身份证照片正反面;

  2.上传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3.上传新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交易合同(扫描件或照片)、支付凭证(pos刷卡小票、支付或转账记录截图,销售企业开具的第一联“发票联”,购车发票须为本人首次开具,重开、伪造的不予认定补贴资格);

  4.经销商收款银行账户及POS机商户号(由经销商辅助填报);

  5.申请人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银联卡)卡面照片,申请人本人确保提交申请资料的手机号码可正常接收短信。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收款账号信息、发票信息和乘用车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报废车辆置换二手车补贴申报材料

  1.个人身份证照片正反面;

  2.上传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3.上传新购二手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二手车经销商销售时开具的正向发票)、交易合同(扫描件或照片)、支付凭证(pos刷卡小票、支付或转账记录截图、销售企业开具的第一联“发票联”,购车发票须为本人首次开具,重开、伪造的不予认定补贴资格);

  4.备案二手车经销商收款银行账户及POS机商户号(由经销商辅助填报);

  5.申请人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银联卡)卡面照片,申请人本人确保提交申请资料的手机号码可正常接收短信。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收款账号信息、发票信息和乘用车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旧车置换新车补贴申报材料

  1.个人身份证照片正反面;

  2.上传消费者名下原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出售原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二手车经销商收购原车辆时开具的反向发票);

  3.上传新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购买新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交易合同(扫描件或照片)、支付凭证(POS刷卡小票、支付或转账记录截图、销售企业开具的第一联“发票联”,购车发票须为本人首次开具,重开、伪造的不予认定补贴资格);

  4.经销商收款银行账户及POS机商户号(由经销商辅助填报);

  5.申请人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银联卡)卡面照片,申请人本人确保提交申请资料的手机号码可正常接收短信。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收款账号信息、发票信息和乘用车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旧车置换二手车补贴申报材料

  1、个人身份证照片正反面;

  2、上传消费者名下原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出售原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二手车经销商收购原车辆时开具的反向发票);

  3、上传新购二手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二手车经销商销售时开具的正向发票)、交易合同(扫描件或照片)、支付凭证(pos刷卡小票、支付或转账记录截图、销售企业开具的第一联“发票联”,购车发票须为本人首次开具,重开、伪造的不予认定补贴资格);

  4、备案二手车经销商收款银行账户及POS机商户号(由经销商辅助填报);

  5、申请人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银联卡)卡面照片,申请人本人确保提交申请资料的手机号码可正常接收短信。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收款账号信息、发票信息和乘用车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申报对象按期提交齐全、清晰的申报材料后,“贵州二手车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和银联审核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申报对象可适时查看网上审核情况。

  第二十条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将在网上审核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平台将修改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修改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以邮件方式提出复核申请,邮箱:1752462622@qq.com。省商务厅确认收齐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次活动补贴由贵州省商务厅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委托中国银联贵州分公司、银联商务贵州分公司进行管理发放。

  第二十四条 贵州省商务厅、各市(州)商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指导中国银联贵州分公司、银联商务贵州分公司对汽车置换(报废)更新活动资金发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商务局负责组织区域内的汽车经销企业及报废回收企业参与活动,指导活动企业合理宣传促销活动;负责加强活动企业监管指导,对执行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和监督检查,及时指导纠正不规范促销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要求将转让的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二十七条 各地设立汽车置换更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加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或者协助他人套取活动资源、参与作弊、开展虚假交易等,不得向参与活动消费者和承办主体增设任何活动附加条件,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相关说明

  第二十九条 申领人应严格按相关要求上传申报资料,并认真核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避免因格式错误或图像模糊等问题无法通过审核。

  第三十条 申领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的,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补贴资格,追缴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活动的汽车(二手车)销售企业需要在贵州省范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且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备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需在贵州省范围内合法设立并获得由贵州省商务厅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严禁通过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或其它手段协助个人消费者骗取财政补贴。如有上述行为之一,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补贴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如需咨询本细则有关内容,或者查询相关申请办理方式、审核状态及办理结果的,可以通过指定平台查询,或者致电咨询,咨询电话:0851-88555703,咨由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30-17:00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将视活动开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贵州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贵州省商务厅

  原文链接:https://swt.guizhou.gov.cn/ztjj/xfpyjhx/zc/zcwj/202409/t20240910_85678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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