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贵阳市户籍或在我市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贵阳市居住证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筑民发〔2024〕125号)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不得再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年以上,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5)原长期在外务工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家庭成员罹患大病返乡照料病人1个月及以上且短期不再外出务工的,以及返乡在家连续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6)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或直系亲属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达6个月以上(含 6 个月)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家庭成员因婚姻、服兵役、在读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等原因长期在外生活但户籍未迁移的;
(4)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日向前延伸12个月内连续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含其同在务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此类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扣除必要就业成本后的收入或其提供给其家庭的现金及基本生活物资折算的金额。
三、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形成的互联网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交通事故、矿难、工伤、国家储备林建设、征地等获得的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形成的金融资产部分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折算。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名下的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总计不超过1套(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拥有不超过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住房虽超过基本住房需求,但超过基本住房需求部分不能出售出租的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已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
(3)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连续外出务工半年以上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现值在5000元以下的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拖拉机和一辆现值在50000元以下的车辆以及残疾人代步车除外。车辆现值可以参考二手车市场评估价格或互联网二手车买卖平台评估价格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