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需要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导语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出现一些特定情形时,之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一、需要退出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况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一)不在贵阳市工作、居住的;
(二)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市、县、开发区管委会)购买、继承、赠与等获得其他房屋的;
(三)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六)依据合同约定符合解除合同或者退租情形的;
(七)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八)经核查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十)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过渡期多长?
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
三、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过渡期期间租金怎么缴纳?
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过渡期满仍未腾退的,租金按市场租金缴纳直至腾退房屋。
解除租赁合同家庭情况由运营管理单位汇总报送区(市、县、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取消保障资格。
四、贵阳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配租管理
(一)租金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左右确定。初次定价前,运营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面向社会公布。市场租金在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调整。租赁家庭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二)租金支付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定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它费用。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
点击查看: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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