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贵州省入境旅游奖励办法(奖励对象+奖励标准)

导语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贵州省对于省内地接社、境内外组团社、境内外旅行社等根据旅游企业每半年接待的境外过夜游客人天数、投放产品量等基于奖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成果,有序恢复我省入境旅游市场,鼓励扶持旅游企业多渠道拓展客源市场,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在严格落实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旅游产业化建设多彩贵州旅游强省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不再执行2019年1月9日发布的《贵州省入境旅游奖励办法》和《贵州省入境旅游申报细则》,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奖励资金从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用于支持开拓贵州入境旅游客源市场。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境内外旅游企业。

  第四条  入境旅游奖励实行申报制,评审和兑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严格落实我省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不落实防控措施或落实不到位以及团内出现新冠肺炎病例的申请主体,不能申请奖励。

  (二)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无违规经营行为及其它影响贵州旅游形象的行为。

  (三)未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处罚,全年无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和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第六条  针对旅游企业入境组团和地接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可以联合针对同一人次或事项进行申报,由省内地接社统一申请,组团社的奖励资金由地接社向组团社支付。

  第七条  奖励申报为每半年一次,须事前申报的奖项在项目执行前进行申报,审核后统一兑付。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旅游企业入境组团和地接奖励

  按照入境客源市场到贵州的距离远近分为近程市场、中程市场和远程市场三类,分别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

  (一)入境旅游地接奖

  奖励对象:省内地接社

  奖励标准:根据旅游企业每半年接待的境外过夜游客人天数(上半年的数据不能累积到下半年)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近程市场(港澳台地区):

  达到1200-2400人天(含),给予0.5万元奖励。

  达到2401-5000人天(含),给予1.25万元奖励。

  达到5001-10000人天(含),给予3 万元奖励。

  达到10001-15000人天(含),给予6万元奖励。

  达到15001-25000人天(含),给予10万元奖励。

  达到25001人天以上(含),给予20万元奖励。

  2.中程市场(亚洲各国):

  达到400-800人天(含),给予0.16万元奖励。

  达到801-2000人天(含),给予0.6万元奖励。

  达到2001-5000人天(含),给予2万元奖励。

  达到5001-10000人天(含),给予5 万元奖励。

  达到10001-15000人天(含),给予10万元奖励。

  达到15001人天以上(含),给予18万元奖励。

  3.远程市场(亚洲以外各国家和地区,含俄罗斯):

  达到300-600人天(含),给予0.6万元奖励。

  达到600-1500人天(含),给予1.8万元奖励。

  达到1501-3000人天(含),给予4.5万元奖励。

  达到3001-6000人天(含),给予10.8万元奖励。

  达到6001人天以上(含),给予24万元奖励。

  (二)入境旅游组团奖

  奖励对象:境内外组团社

  奖励标准:根据旅游企业每半年组织来黔的境外过夜游客人天数(上半年的数据不能累积到下半年),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近程市场(港澳台地区):

  达到1000-1500人天(含),给予0.6万元奖励。

  达到1501-2500人天(含),给予1万元奖励。

  达到2501人天以上(含),给予2万元奖励。

  2.中程市场(亚洲各国):

  达到501-1000人天(含),给予0.5 万元奖励。

  达到1001-1500人天(含),给予1万元奖励。

  达到1501人天以上(含),给予1.8万元奖励。

  3.远程市场(亚洲以外各国家和地区,含俄罗斯):

  达到151-300人天(含),给予0.45万元奖励。

  达到301-600人天(含),给予1.08万元奖励。

  达到601人天以上(含),给予2.4万元奖励。

  第九条  入境旅游包机或包专列奖励

  (一)入境旅游包机奖

  奖励对象:省内地接社

  奖励标准: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60人(含)以上境外游客乘航空旅游包机(指由旅游企业经营且不对外开舱售票,持续运营在6个月以内的非固定航班)来黔旅游,旅游包机在贵州境内机场进港,且全体游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少于2个夜晚,按每入境架次给予3万元奖励。

  (二)入境旅游专列奖

  奖励对象:省内地接社

  奖励标准: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境外游客300人(含)以上乘旅游专列或包车厢来黔旅游,旅游专列在贵州境内车站进站,且全体游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少于2个夜晚,按每入境车次给予4万元奖励。

  第十条  旅游企业境外市场拓展和宣传奖励

  (一)产品投放奖(须事前报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

  奖励对象:境内外旅行社

  奖励标准:旅游企业自主在境外旅游线路产品销售渠道(批发商或分销商)投放贵州旅游产品,按销售渠道费用的50%计算奖励资金,每家旅游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市场开拓奖(须事前报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

  奖励对象:境内外旅行社

  奖励标准:旅游企业自主赴境外开展宣传促销活动,每次活动奖励1万元;旅游企业参加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的境外旅游市场宣传推广活动,按照亚洲区域内每人次0.5万元、亚洲区域外每人次1万元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3万元。

  (三)邀请境外旅行商或媒体考察奖(须事前报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

  奖励对象:省内地接社

  奖励办法:旅游企业邀请境外旅行商或媒体记者来黔进行旅游线路考察和采风,并利用自身平台资源宣传推介贵州旅游产品或旅游资源,按照每人每夜450元给予奖励。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负责办理入境奖励政策的评审工作,参加入境旅游奖励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评审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

  第十二条  入境奖励每年集中申报两次,需事前报批的奖项在执行前单独申报,统一审核兑付。申报的旅游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向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定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并接受资料审查(见附件)。

  第十三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并向申报单位反馈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对资料不合格的通知申报单位补充完善申报资料,申报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善资料,逾期未按规定补充完善资料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专业审计核实,在资料申报截止日期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官方网站等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兑付奖金。

  第十六条  每个旅游企业每年获得的全部入境旅游奖励资金上限为50万元。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以后三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奖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运作入境旅游,扰乱入境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入境游团队运作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其他不适宜兑付奖励的情况。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省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相关各方反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相关阅读】贵州省入境旅游奖励申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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