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申报评选办法
导语 在贵阳市,只要符合了一定的条件,居住区、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的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就可以申报园林式居住区(单位)。
贵阳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申报评选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切实提高我市居住区(单位)绿地的整体水平,提升园林绿化品质,美化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建〔1993〕78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各区(市、县)规划区范围,符合条件的居住区、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的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的评定。
1.原则上要求申报居住区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或住宅楼5座以上,并重点面向1994年后新建、改建的居住区。新建居住区绿地率≥30%,改建居住区绿地率≥25%,
2.申报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应有庭院或附属绿地,绿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贵阳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申报表;
(二)申报自查报告(对照评选标准逐条如实汇报);
(三)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1∶500的绿地平面布置图或绿化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等,其他绿化设计、实施等相关资料;
(四)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管理养护情况的介绍或证明材料,如委托管护协议等。
(五)园林绿化侧实景图片、影像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 评选标准
(一)组织管理
1绿地日常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2.有配套的绿地日常管护和改造提升经费,资金落实到位。
3.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养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4.居民(单位职工)对居住区(单位)园林绿化的满意率≥85%,须随机抽查10人以上。
6.积极开展园林绿化、垃圾减量及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等生态环保宣传教育活动,至少每季度举办一次公益活动(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
7.爱绿护绿等环保宣传到位,主要植物标识设置完善,积极推广二维码标牌。
(二)规划建设
1.居住区集中绿地建设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单位绿地率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2.绿地布局、功能分区合理,与居住区(单位)地形及建筑协调,突出居住区(单位)特色。
3.园林建筑、小品、设施满足居民(单位职工)休憩、健身文化娱乐及科普宣传等功能需要,造型美观,尺度、体量、色调与环境协调,位置得当。
4.积极推广阳台、屋顶、墙体、棚架等立体绿化。
5.以植物造景为主,推广应用乡土及适生植物,乔、灌、花、草(地被)合理配置,层次分明、季相丰富。
6.推行生态绿化方式,严格控制硬质铺装、大树移植、植物亮化、模纹色块、假树假花等违背节约型、生态型园林绿化建设理念与要求的做法。
(三) 管养维护
1.年度管养工作计划具体细致、责任分工明确,植物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及时到位。推广无公害农药及生物技术防治病虫害。
2.绿地整洁卫生,绿地内无堆放杂物、垃圾、污水等。
3.植物长势良好,无明显死株、残株、缺株等,无裸露土地。
4.垃圾箱、标识牌、宣传牌、路灯等设施完好;防盗网、空调、烟道、遮阳板等设置整齐、规范、美观。
5.安全管理措施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齐全、醒目。
6.无侵占、破坏绿地及毁坏树木花草、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规划建成绿地保存率100%。
7.对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建档保护,保护率100%。
(四)配套设施
1.无私搭乱建现象。
2.道路、广场平整无破损;停车设施完好,车辆停放有序,交通秩序良好;照明采用节能照明技术和灯具且使用正常。
3.排污、排水、垃圾收集清运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环境整洁、美观、舒适。
第五条 申报评选程序
(一)每年组织申报评选一次。
(二)各区(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积极组织,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由各参评居住区(单位)将申报表(见附表)、申报材料报区(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再由市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考核,形成评审意见。
(三)评审合格的居住区(单位)名单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下文授予“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称号;按照统一样式制作“园林式居住区”、“园林式单位”的牌匾并授牌。
(四)原则上每年度评定的园林式居住区不超过10个、园林式单位不超过5个。
第六条 管理与监督
(一)区(市、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自查,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市级主管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查。
(二)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称号,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1.绿地率指标低于评定时标准的;
2.未经审批进行绿地调整或改造,造成绿地景观效果破坏或降低的;
3.擅自占用或破坏绿地的;
4.因管理养护不到位导致绿地景观效果明显下降的。
第七条 附则
(一)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建立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奖励机制,鼓励将其作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划定依据,并给予相关扶持政策等。
(二)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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