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参保女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以入院时间前是否连续缴费作为判断是否准予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的标准(补缴时间以分娩入院时间点为界限),具体如下:
1.对于分娩入院时间之前补缴其所欠生育保险费并实收到账的,其他政策条件符合的参保人员,准予支付其生育津贴。
2.对于分娩入院时间后补缴其所欠生育保险费的,不予支付其生育津贴。
3.若入院前连续正常缴费的,产假期间有缴费晚到账、中断参保、停保等情况的,在计发生育津贴时会相应扣除中断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若入院前连续正常缴费的,产假后的6个月期间有中断或者停保状态的,则不影响申领生育津贴。
4.参保女职工在休完法定产假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法定休假后的6个月内,由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经办人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