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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二孩政策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18-07-12 23:00:31
再婚夫妻

贵阳市二胎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农村户口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已有一孩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2、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3、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4、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5、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注意: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农村户口关于二胎的规定。

其他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处理:

1、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2、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的;

3、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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