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工伤保险工伤待遇标准

导语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详见正文。

  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工伤费用?

  参加工伤保险的: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4.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所有工伤待遇。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未参保的职工工伤待遇如何处理?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从足额补缴欠费的次日起,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停止支付该用人单位所有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二、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三、基金先行支付相关规定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上述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3、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五、《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实习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学生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一、工伤认定:学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进行认定。符合工伤情形的,认定为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二、劳动能力鉴定: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地区实习学生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作出鉴定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作出终结鉴定结论。

  三、伤残待遇:实习学生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有关工伤职工救治及补偿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涉及本人工资收入时,按照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单位(含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实习学生工伤保险待遇采取一次性支付方式,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1、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实习学生,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应一次性结算,生活自理障碍及其他待遇费用不再另行计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以受伤时统筹地区城镇单位(含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级为16年,二级为14年,三级为12年,四级为10年。

  2、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实习学生,以受伤时统筹地区城镇单位(含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

  3、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学生,认定为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由学校和实习单位事前约定,并按照约定分别承担。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前没有约定的,其工伤保险待遇中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各承担50%。

  4、实习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和省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到我省用人单位实习的,被认定为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实习单位承担。

  5、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学生,认定为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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