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导语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22〕2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办公室:

  《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1〕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2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营管理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由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指定的运营管理单位。

  “运营管理单位”在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业务前,需在注册地住建部门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开展租赁业务。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准入审核、租金管理、配租管理、退出管理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职能,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所受理审核的人员信息进行核查及备案,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后续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以下统称“本市”)所运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准入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该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就业、居住;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

  (四)未在本市范围内存在正在享受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第七条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在贵阳市的居住证、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纳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印证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印证资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

  (五)符合申请产业园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运营管理单位已通过属地住建部门审核备案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准入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申请材料。

  (二)受理审核: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信息录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并同步上传申请档案资料,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备案: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对运营管理单位上报的申请档案资料进行核查及备案。核查过程中如发现承租对象存在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予办理备案并通知运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章 租金管理

  第九条 租金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左右确定。初次定价前,运营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面向社会公布。租金价格调整按照《贵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定价调价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筑房住保〔2022〕25号)执行。

  第十条 租金支付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它费用。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租赁家庭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一条 配租管理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房屋分配,签订租赁合同。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住房困难人群,并且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

  第十二条 市、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情况。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管理,住房租赁合同建议使用《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经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十五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采取单位集体租赁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各自责任权利。申请单位每季度向运营管理单位报送入住人员相关情况。所有通过单位集体租赁方式入住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查及备案。纳管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资格核查、备案等工作。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 退出情形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一)不在贵阳市工作、居住的;

  (二)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购买、继承、赠与等获得其他房屋的;

  (三)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六)依据合同约定符合解除合同或者退租情形的;

  (七)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八)经核查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九)其他应当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情形。

  第十八条 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十九条 依托市政府“一网通办”门户网站和市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统一上平台发布,市民提交申请材料、运营管理单位审核资格和住房保障机构核查住房情况统一上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统一上平台实施,为市民提供“一站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智能化管理,积极拓展“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地。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巡查、检查中发现存在供应对象、准入条件不符,租赁价格、租赁期限超出规定,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等此类问题的,由属地政府制定问题台账,督促相关运营管理单位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知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暂停运营管理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予以处理并报市人民政府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定期对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核查及备案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中如发现承租对象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责令运营管理单位立即对承租对象予以清退并取消资格,并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存在手续不全、产权不明、债务纠纷及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内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等情况,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对企业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产业园区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运营管理单位制定相关政策单独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贵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附件: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范本)


  政策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原文链接https://www.guiyang.gov.cn/zwgk/zfxxgks/fdzdgknr/lzyj/gfxwj/szfgfxwj/qfbf/202212/t20221227_77746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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