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官方原文)

导语 2019年11月19日,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印发 《贵州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了新的病房床位收费标准。

贵州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定,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病房设施条件并符合医疗服务质量规范的公立医疗机构。

  第二条 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分类:普通类病房床位(包括新建改建病房床位)、特殊类病房床位(包括百级层流洁净、普通层流洁净病房床位、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急诊观察床位)、特需病房床位。

  第三条 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方式及管理权限: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普通类、特殊类病房床位实行政府定价,由省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制定;特需病房床位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根据运行成本、财政补助、社会需求等情况自主制定。特需类病房床位数不得超过本机构编制床位数的10%。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开展特需病房服务时,床位数与总院分开核算。

  第四条 病房床位中特需病房价格实行报告制度:公立医疗机构将特需病房床位价格项目报告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后,即可开展服务。对未经报告而收费的视为乱收费进行查处。

  在报告的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编制床位数;

  2、现有病房及床位数(不含拟报告的病房床位数);

  3、病房房间面积、结构;

  4、病房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第五条 需要严格隔离、消毒损耗大的专设感染性疾病科、精神科、烧伤科、肿瘤科、血液科病房床位按同等病房收费价格加收50%;专设烧伤翻身床按烧伤病床价格再增加一倍收费;专设妇产科病床按同等病床价格加收1.2元;按医嘱需使用骨科牵引病床的在同等同级病房床位价格基础上加收15%。

  第六条 安装空调和取暖设施并使用的,医疗机构可在病房床位价格之外另行收取病房空调费、病房取暖费;病房空调费、取暖费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收。门诊、输液室等公共场所及手术检查治疗不得另收病房空调费、取暖费。

  第七条 抢救室内临时配置的普通病床按同等同级病房标准收费,不得按监护病房收费。

  第八条 病房床位价格已包含对病房床单、被套、枕套、病号服等病房被服进行消毒的费用。

  第九条 相关单位现行向医疗机构收取的医用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1.9元/床·日纳入住院床位费,但不列入床位加收基数,医疗机构不得另外再向患者单独收取。

  第十条 病房床位价格以住院天数计算。一律计入不计出,即入院当天按一天计算收费,出院当天不计算收费。

  第十一条 各医疗机构要对病房床位价格在收费地点和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类型、档次、床位价格、文号、投诉电话等,并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不得自行变更病房床位比例、减少服务设备设施、降低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病房床位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2020年1月1日起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病房按本标准执行。原新建改建病房不再受原管理规定中10%的限制。5人间病房仍执行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改革标准。加床费用执行5人间标准。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原有关病房床位价格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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