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保障务工人员工资办法

导语 2019年11月11日,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开征求民众对《贵州省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保函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以下是《办法》全文

贵州省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保函存储务工人员

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7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采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保函形式代替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其下属保险机构均可在全省范围内承办保证保险保函存储工资保障金业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也可委托保险经纪公司承担此项业务,保险经纪公司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监督指导下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条 为确保保函的真实性、有效性,签订监管合作协议的保险机构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系统对接,实现系统自动校对保函等功能。

  第五条 按照《贵州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黔人社厅通〔2016〕603号)规定,施工企业劳动保障信用评价为C级及以下信用等级的单位或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不能以保证保险保函方式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第六条 申请采用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函代替存储工资保障金的施工单位,应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51号令)和本暂行办法的要求,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及申请,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3日内出具同意采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保函代替存储工资保障金的函,施工单位需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同意采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保函代替存储工资保障金的函,到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签订合作协议的保险机构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的保险经纪公司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保函代替存储工资保障金。对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要求的施工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告知原因。

  第七条 保险机构为施工单位的具体项目开具保函后,施工单位将保函报送至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核对保函内容无误后,出具存储工资保障金证明。

  第八条 保函有效期为从保函开具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止。

  第九条 保函有效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51号令)相关规定动用保函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险机构应当自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动用保函支付工资通知之时起2日内将资金划拨至指定账户,保险机构对保函未动用部分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施工单位应在保函被动用后30日内向保险公司申请出具新的足额保函,或者根据《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51号令)相关规定,于30日内将动用部分工资保障金采取现金形式补足至工资保障金专户。

  在出现突发、紧急、重大、群体性事件时,为平息或控制事态,确保社会稳定,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保险机构应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在1日内,先行垫付务工人员工资,后期再进行理赔资料的收集。

  施工单位在保函被动用支付工资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出具新保函,也未将动用部分工资保障金采取现金形式补足工资保障金专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51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查处,并依据《贵州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非施工方原因,因故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自工程竣工6个月后,施工单位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与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施工单位出具相关书面材料,施工单位持该书面材料与保险机构的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机构视同保险合同期限到期。

  第十一条 保函有效期内,施工单位中途退场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解除保险合同后,施工单位可以向保险机构申请解除合同,保险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时的有效保险金额内,按保险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 保函即将到期,但建设工程尚未完工,施工单位应在保函到期前30日内向保险机构申请重新出具保函或将保函授信部分的金额以现金形式存储至工资保障金专户,以现金形式存储工资保障金的,待工程竣工且达到退还工资保障金的条件后,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返还工资保障金及利息。

  施工单位未在保函到期前30日内出具新的保函或以现金形式存储至工资保障金专户的,保险机构应视为施工单位发生工资拖欠行为,在保函到期前7日内将保函授信部分以现金形式转至工资保障金专户,同时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出具新保函,施工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新保函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保险机构转入工资保障金专户的资金退还给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 对有伪造、变造、更改保函行为的,应按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定责任。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贵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工资】,查看贵州省/贵阳市一类、二类、三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