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哪些材料和证明
导语 在贵阳,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如果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哪些证明和材料?哪些情况不能解除收养?
一、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收养协议书或收养公证书
4.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内容主要包括①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②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③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④必要的财产处理。
5.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应有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
注:
①养父母提出与未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须经送养人同意。
②生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须经养父母或养子女同意。
③从福利院收养的,在其成年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以前,养父母一般不得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二、下列情况不予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的;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其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贵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社保】,查看贵阳社保参保、缴费、补缴、变更、转移指南及查询社保办理进度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