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将实施“四重医疗保障”

导语 贵州将开始实施“四重医疗保障”,设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扶助等。


  (一)基本医疗保险:

  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封顶线按参合地住院封顶线执行,补偿比例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执行。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

  (二)大病医疗保险:

  慢性病门诊和住院费用一并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起付线不高于3000元,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逐步取消起付线;补偿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

  (三)医疗救助:

  慢性病门诊和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后,合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符合农村计生“两户”及失独家庭计生医疗扶助政策的,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计生利益导向专项资金予以100%救助。

  (四)医疗扶助:

  1、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扶助。因慢性病在各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治疗,使用超出《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由参保地县级政府对使用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药品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专项医疗扶助。目录外药品扶助不设起付线,封顶线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

  2、自费医药费用扶助。慢性病治疗医药费用通过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偿,并经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扶助后,自费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由参保县进行专项医疗扶助,确保其年度自付费用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不超过1000元、市级公立医院不超过3000元、省级公立医院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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