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导语 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有住房的,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情况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的第二十一条: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在本市无房且租住住房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提取或者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同意提取的其他情形。

  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办法

  依照前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民政主管部门的需要,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日内,符合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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