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待老年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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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做好优待老年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贵州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办法,认真做好优待老年人工作。

  第三条 具有本省户籍、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凭老年人优待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待:

  (一)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门票半价优惠。

  (二)参观书画、花卉、文物、摄影、革命题材、传统教育等方面的展览(博览、会展),门票半价优惠。

  (三)到收费的老年活动中心(站、室)活动,半价优惠。

  (四)免费进入公共厕所。

  (五)购买火车票、汽车票、飞机票、船票给予优先照顾。

  (六)优先上下火车、飞机、轮船和城市(镇)公交车,司乘人员应提供方便和给予照顾。

  (七)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给予优先照顾。

  第四条 具有本省户籍、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除享受前条规定的各项优待外,还可享受下列优待:

  (一)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免购门票。

  (二)免费乘坐城市(镇)公交车。

  (三)参观书画、花卉、文物、摄影、革命题材、传统教育等方面的展览(博览、会展),免购门票。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优待老年人事项涉及的场所,应当挂牌明示。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试行办法,原已执行的其他优待老年人规定继续执行,并根据实际逐步扩大优待老年人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做好优待农村高龄老人、特困老人的工作。

  第八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贵州省内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相关优待。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离休证、退休证和户籍证明。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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