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公租房申请人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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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一)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转借、出售、调换、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租赁合同期满时未申报资格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
(七)其他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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